2018中級經(jīng)濟師《財政稅收》預習考點:減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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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減征個人所得稅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jīng)濟師《財政稅收》科目第五章所得稅制度
【知識點】
減征個人所得稅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
(1)自2013年1月1日起,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zhuǎn)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nèi)(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提示】上述所得統(tǒng)一使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zhuǎn)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的股票: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nèi)(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持有2016-2018年發(fā)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題·單選題】中國居民張某2015年4月2日購買在全國中小型企業(yè)股份轉(zhuǎn)讓系統(tǒng)掛牌的某公司股票,6月3日分的股息紅利5000元,持股期限3個月,張某該項股息紅利所得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2015)
A.500
B.1000
C.2000
D.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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