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_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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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dǎo)航】
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yīng)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迷谟喠⒑贤^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1、違約責任產(chǎn)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適用于生效合同,賠償?shù)氖强善诖娴膿p失。
2、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等情況,賠償?shù)氖切刨嚴娴膿p失。
解釋:信賴利益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失為限,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前者包括為訂立合同而支出的締約費用、交通費、鑒定費、咨詢費等;后者主要指喪失訂約機會的損失。信賴利益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有效時相對人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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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