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中斷法定事由_2019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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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 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①申請支付令;
②申請破產(chǎn)、申報破產(chǎn)債權;
③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者死亡;
④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⑤申請強制執(zhí)行;
⑥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⑦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⑧權利人向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
⑨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
【解釋】“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方式包括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請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承諾或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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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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