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的效力樣態(tài)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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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決議不成立
決議可撤銷
決議無效
【知識點】決議的效力樣態(tài)
決議的效力樣態(tài)
1、決議不成立
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未開會)
(2)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未表決)
(3)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未達出席條件)
(4)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通過比例的;(未達通過比例)
(5)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決議可撤銷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導致決議不成立的情形除外),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2)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決議無效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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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