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一章總論-代理制度




不怕你走得慢,就怕你停滯不前。當你想要停下來休息的時候,別忘了別人還在路上奔跑。快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中級會計《經濟法》中有關合同的轉讓的重要考點吧。
【重要考點解析】代理制度
考點1:代理概述(★)(P10)
1.并非所有民事法律行為均適用代理
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等),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代理的特征
考點2:代理權的濫用(★★)(P11)
1.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代理權的濫用的具體情形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雙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3)惡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考點3:無權代理(★★★)(P12)
(一)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提示】“有理由相信”:
(1)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2)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案例】甲為乙公司業(yè)務員,負責某小區(qū)的訂奶業(yè)務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區(qū)擺攤,更新訂奶戶并收取下月訂奶款。2018年5月29日,甲從乙公司辭職。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區(qū)擺攤收取訂奶款,訂奶戶不知內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開出蓋有乙公司公章的訂奶款收據(jù),之后甲下落不明。
【評析】(1)甲5月29日辭職,代理權隨之消滅,其5月30日代收 訂奶款的行為屬于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屬于無權代理;(2)“訂奶戶不知內情”,即相對人(訂奶戶)對甲無權代理并不知情,屬于善意相對人;(3)“如常開出蓋有乙公司公章的訂奶款收據(jù)”,即訂奶戶有理由繼續(xù)相信甲有代收 訂奶款的權利。因此,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代理行為有效,訂奶戶有權要求乙公司履行送奶義務,而乙公司的相關損失只能向甲追償。
(二)無權代理(不構成表見代理)(結合第5章)
1.行為效力待定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2.拒絕追認,行為無效
相對人(不論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被撤銷,行為無效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關鏈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但其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考點4:代理關系終止的情形(★)(P13)
委托代理 | 法定代理 | |
原因消失 |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 被代理人死亡 | |
代理人“出事” |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死亡 | |
作為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 (法定代理不適用于法人、非法人組織) | |
被代理人“出事” | 被代理人死亡 | (被代理人死亡對法定代理而言,屬于“原因消失”,當然導致終止) |
(不一定導致終止) | ||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 (法定代理不適用于法人、非法人組織) | |
(不一定導致終止) |
【提示】被代理人死亡,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并非絕對導致委托代理終止。被代理人死亡后,或者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3)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xù)代理。
天道酬勤,業(yè)道酬精。勤奮是人類進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希望同學們也能夠勤奮備考,努力學習,爭取順利通過中級會計考試。
注:以上習題是由東奧名師講義以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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