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25日




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吃別人所別人所不能吃的苦,才能收獲別人得不到的收獲。中級會計考試在即,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中級會計每日一大題,供大家參考積累!
【每日攻克一大題】
2017年3月18日,甲機械公司與乙融資租賃公司接洽融資租賃某型號數(shù)控機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與丙精密設備公司簽訂了購買1臺某型號數(shù)控機床的買賣合同。丁以乙的保證人身份在該買賣合同上簽字,但合同中并無保證條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簽訂保證合同。乙和丙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機床價格為1200萬元;乙在締約當日向丙支付首期價款400萬元;丙在收到首期價款后1個月內將機床交付給甲;乙在之后的8個月內,每月向丙支付價款100萬元。
乙于與丙簽訂合同當日,與甲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但該合同未就租賃期屆滿后租賃物所有權歸屬作出約定。2017年5月1日,丙依約向甲交付了機床。
2017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況下,以所有權人身份將機床以市場價格出售給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機床承租人,收到機床后即付清約定價款。乙知悉上述情況后,以甲不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主張甲戊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并主張自己仍為機床所有權人,要求戊返還機床。2017年11月2日,由于乙連續(xù)3個月未付機床價款300萬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價款共500萬元。乙認為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并拒絕支付任何款項;丙遂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予以拒絕,理由有二:第一,自己僅在買賣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既無具體的保證條款,亦無單獨的保證合同,因此保證關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證成立,因未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證,丙不應在人民法院執(zhí)行乙的財產(chǎn)之前要求自己承擔保證責任。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關于甲與戊之間的機床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乙關于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丁與丙之間的保證關系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丁關于保證形式為一般保證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若機床未被甲出售給戊,甲和乙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機床的所有權歸屬于誰?并說明理由。
【答案】
(1)乙關于甲與戊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乙關于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的主張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在本題中,乙未支付的到期價款為300萬元,已經(jīng)超過了合同總價款的1/5,丙有權要求乙支付到期(300萬元)與未到期(200萬元)的全部價款。
(3)丁與丙之間的保證關系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主合同中雖無保證條款,亦未另行訂立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4)丁關于保證形式為一般保證的主張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當事人未就保證方式作出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5)若機床未被甲出售給戊,甲與乙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機床的所有權歸屬于乙。根據(jù)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主觀題內容由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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