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答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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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老師您好,臨時會議的提議召開主體和召集主持有什么區(qū)別?召開主體的人員必須到場的意思嗎?
【答疑】
尊敬的學員,您好:
臨時會議的召開主體是,這些人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發(fā)起者);召集和主持主體是,有一個臨時會議確定要召開,由這這些人來進行通知,會議當天由他們來主持會議(會議的組織和主持者);對于召開主體提議的臨時會議,召開主體是一定要到場!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答疑內(nèi)容出自東奧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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