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代位權_2020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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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基本規(guī)定
行使條件
起訴要求
效果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節(jié)合同的效力
【知識點】債權人的代位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
1.基本規(guī)定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2010年簡答題)
2.行使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也合法。
(2)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提示】所謂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到期債權。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提示】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3.起訴要求
(1)債權人以自己名義提起代位權訴訟。
【提示】代位權應當通過訴訟實現(xiàn),不能提起仲裁,或者直接通知次債務人。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債務人為第三人。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效果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提示】債權人就代位權行使的成果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相關鏈接1】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鏈接2】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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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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