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_2021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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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3)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解釋】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但應當具備下列特征:(1)必須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已經(jīng)發(fā)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2)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將來可能發(fā)生也可能不發(fā)生;(3)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當事人不得以違法或者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所附條件;(5)所限制的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或者消滅,而不涉及民事法律行為的內(nèi)容,即不與行為的內(nèi)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2)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解釋】(1)所附的條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來一個確定的日期(如2020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個不確定的日期(如孫某死亡之日),但無論是不是一個確定的期限,必然會到來。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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