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預習階段已經開始,不管多么險峻的高山,總是為不畏艱難的人留下一條攀登的路。中級會計考試預習階段知識點已整理,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1.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請求權。所謂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特定人為或者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2.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或者扶養(yǎng)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3.當事人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