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概念_2021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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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訴訟時效的概念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jīng)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解釋】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抗辯權,但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2、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起訴權并不喪失)。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3、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4、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5、當事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7、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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