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擔保并存的處理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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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多項擔保并存的處理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多項擔保并存的處理
多項擔保并存的處理
1.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2019年、2018年綜合題,2012年簡答題)
2.中間價款的超級優(yōu)先權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10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提示】留置權人>該抵押權人>其他擔保物權人。
3.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4.共同擔保(2020年、2019年、2018年、2016年綜合題,2012年簡答題)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
(1)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