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chǎn)的抵押_2022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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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不動產(chǎn)的抵押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七單元抵押權
【內容導航】
不動產(chǎn)的抵押
不動產(chǎn)的抵押
1.登記生效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2016年綜合題)
2.抵押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3.抵押權設立后新增的建筑物
(1)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chǎn)。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xiàn)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2)當事人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債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續(xù)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當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權的效力范圍限于已辦理抵押登記的部分。當事人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續(xù)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規(guī)劃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抵押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別抵押給不同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抵押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1)當事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以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經(jīng)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抵押權依法實現(xiàn)時所得的價款,應當優(yōu)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2)抵押人以劃撥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當事人以該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抵押或者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權依法實現(xiàn)時,拍賣、變賣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yōu)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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