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出租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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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抵押物的出租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七單元抵押權
【內容導航】
1.先出租后抵押
2.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物的出租
1.先出租后抵押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2.先抵押后出租
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將抵押財產出租給他人并移轉占有,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租賃關系不受影響,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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