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每日研習一大題: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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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來張望的時光,或許孤獨而漫長,希望努力過后,都是晴朗。希望各位考生在努力備考中級會計后,都能取得自己滿意的成績!今日份中級《經(jīng)濟法》大題來啦!
甲公司購買乙公司價值30萬元的辦公用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張A銀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為30萬元的定日付款匯票。乙公司收到匯票后,向A銀行提示承兌,A銀行予以承兌。后乙公司為償付所欠丙公司30萬元貨款,將該匯票背書轉(zhuǎn)讓給丙公司,并在背書時記載“不得轉(zhuǎn)讓”字樣。丙公司購買原材料時,又將該匯票背書轉(zhuǎn)讓給丁公司。
丁公司于該匯票付款期限屆滿時,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甲公司賬戶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并作成拒絕付款證明交給丁公司。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丁公司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據(jù)規(guī)定,承兌人(A銀行)不得以其與出票人(甲公司)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丁公司),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2)丁公司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承兌人(A銀行)和背書人(丙公司)行使追索權。
根據(jù)規(guī)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但是,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zhuǎn)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zhuǎn)讓的,原背書人(乙公司)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丁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丁公司不得對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nèi)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習題班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