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_2024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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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行政復議
【所屬章節(jié)】第一章 總論
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的適用范圍
《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行政處罰行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行政強制行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行政許可行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行政確權行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侵犯經(jīng)營自主權行為。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
(6)侵犯承包經(jīng)營權行為。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行為。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行政審核行為。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行政不作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行政給付行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11)其他行政侵權行為。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特殊關系
(1)先復議后訴訟(復議前置)
只有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出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只復議不訴訟(復議終局)
(3)或訴訟或裁決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3.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1)行政復議參加人
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第三人(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行政復議機關
被申請人 | 復議機關 |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
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稅務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岀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4.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1)行政復議的申請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②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④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效力
一般情況下,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④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5.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的審查辦法
①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diào)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②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jù)。
(2)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期限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3)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類型
維持決定 |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shù)?/p> |
履行決定 | 被申請人依法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但不履行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 |
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決定 |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②適用依據(jù)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p> |
【提示】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
(4)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自覺履行 | 被申請人應自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 |
限期履行 |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 |
強制履行 |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 | ①對于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②對于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nèi)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jīng)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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