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_2024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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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抵押權
【所屬章節(jié)】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抵押權
1.抵押合同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抵押合同的“流押條款”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
2.動產抵押
(1)可抵押的財產
①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
②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③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jīng)營者可以將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yōu)先受償。(動產的浮動抵押)
(2)抵押權的設立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不得對抗正常經(jīng)營活動中的買受人
以動產抵押的(無論辦理登記與否),不得對抗正常經(jīng)營活動中已經(jīng)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4)價款債權抵押權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10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3.不動產抵押
(1)可抵押的財產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海域使用權;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⑤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房地一體”原則
①當事人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權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不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續(xù)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xiàn)抵押權時,應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②當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權的效力范圍限于已辦理抵押登記的部分,當事人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續(xù)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規(guī)劃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不予支持。
(3)不得抵押的財產
①土地所有權;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4)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
①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2022年簡答題)
②抵押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③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只要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xù)的,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 抵押擔保的范圍
(1)擔保的債權范圍
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擔保期間,抵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按照原抵押權順位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
(3)抵押物所生孳息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4)抵押財物被添附
①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被添附(包括附合、混合與加工),添附物歸第三人所有時,抵押權效力及于抵押財產的補償金;
②添附物歸抵押人所有時,抵押權效力及于添附物,但添附導致抵押財產價值增加的,抵押權效力“不及于增加的價值部分”;
③抵押人與第三人因添附成為添附物的共有人時,抵押權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所享有的份額。
(5)從物
①從物產生于抵押權設立前,抵押權效力及于從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從物產生于抵押權設立后,抵押權效力不及于從物,但在抵押權實現(xiàn)時可一并處分。
5.抵押人的權利
(1)轉讓抵押物
①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②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擔保物權不可分性)。
③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出租與抵押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jīng)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6.抵押權人的權利
(1)優(yōu)先受償權
①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②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的協(xié)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
(2)土地出讓金優(yōu)先于抵押權
①當事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以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不予支持,已經(jīng)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抵押權實現(xiàn)所得價款,應當優(yōu)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②抵押人以劃撥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當事人以該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抵押或者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不予支持,抵押權依法實現(xiàn)時,拍賣、變賣建筑物所得價款,應當優(yōu)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3)抵押權與訴訟時效
①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后未在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其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抵押權的實現(xiàn)
(1)單一抵押清償順序
①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②主債權的利息;③主債權。
(2)多重抵押
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
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③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3)抵押權順位變更
①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等內容,但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未經(jīng)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②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8.最高額抵押
(1)債權之確定
①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②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③新的債權不可能發(fā)生;
④抵押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⑤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解散。
(2)債權轉讓的效力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jīng)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