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消滅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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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合同的消滅
【所屬章節(jié)】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消滅
1.清償
(1)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2)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yōu)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yōu)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蛘邠O嗟鹊?,優(yōu)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3)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①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②利息;③主債務。
(4)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抵銷
法定抵銷 |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 | 雙方債務均到期: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
一方債務到期,另一方債務未到期:未到期的一方(即主動債權必須到期)可主張抵銷 | ||
不得抵銷的債務:①按照債務性質不能抵銷(如撫恤金、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②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③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④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 | ||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 ||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 ||
抵銷后剩余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重新起算 | ||
約定抵銷 |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xié)商一致,可抵銷 |
3.提存
適用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 |
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 ||
②“債權人”下落不明 | ||
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 ||
④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
提存機構 | 提存應在“債務清償地”的提存機關進行,我國目前的提存主要是公證提存,公證機關為提存機關 | |
標的 | 提存的標的只能是“動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 |
通知 |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外,標的物提存后,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jiān)護人、財產代管人 | |
法律效力 | ①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 |
②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 ||
③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 ||
領取提存物 | 債權人領取 | ①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
②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 ||
債務人取回 | 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
4.免除和混同
(1)債權人免除債務要件:
①債權人或其代理人應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
②免除是債權人處分其債權的法律行為,所以,免除應符合法律行為要件的有關規(guī)定,如免除人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③免除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如債權人免除其債務人的債務,使得債權人無法清償自身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債權人免除債務的行為。
(2)免除債務的效力
①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②免除債權,債權的從權利如從屬于債權的擔保權利、利息權利、違約金請求權等也隨之消滅。
③債權人免除連帶債務人之一的債務的,其余連帶債務人在扣除該連帶債務人應分擔的份額后,仍應就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混同不導致債之關系消滅的例外情形
①債權是他人權利之標的
如債權為他人權利質押的標的,債權債務即使同歸于一人,債權也不消滅,否則將損害質權人的利益。
②法律規(guī)定混同不發(fā)生債之關系消滅效力
如票據未到期前依背書轉讓的,票據上債權債務即使同歸于一人,票據仍可流通,票據上的債權債務不消滅。
5.解除
(1)解除情形
意定解除 | ①協(xié)議解除 | 合同訂立后,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②約定解除權 |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或合同解除的條件。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 | |
法定解除 |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預期違約) | ||
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 ||
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
⑤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
情勢變更解除 |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xié)商;在合理期限內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
(2)解除權的行使
行使期限 | ①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 | 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
②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 | 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 |
行使方式 | ①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
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 ||
②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
(3)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 | ①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后合同義務) |
②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
③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必熑危菗:贤碛屑s定的除外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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