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jù)權利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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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票據(jù)權利
【所屬章節(jié)】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票據(jù)權利
1.票據(jù)權利概述
(1)票據(jù)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付款請求權一般是指持票人對主債務人的權利(第一順序權利)。
(3)追索權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沒有獲得滿足或者有可能無法獲得滿足的情況下,在符合了法定的條件之后,可以向償還義務人所主張的票據(jù)權利(第二順序權利)。
2.票據(jù)權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
出票是創(chuàng)設票據(jù)權利的票據(jù)行為,從出票人處取得票據(jù),即取得票據(jù)權利。
(2)轉讓取得
票據(jù)通過背書方式可以轉讓他人,以此取得票據(jù)即獲得票據(jù)權利。
(3)依稅收、繼承、贈與、企業(yè)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jù)權利。
3.與票據(jù)權利有關的“三個時間”
(1)提示承兌期限
見票即付匯票 | 無須提示承兌(2022年綜合題) |
定日付款匯票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 | |
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 | 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
【提示】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2022年綜合題) |
(2)提示付款期限
匯票 | 遠期到期的匯票 | 到期日起10日 |
見票即付的匯票 | 出票日起1個月 | |
銀行本票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 |
支票 | 出票日起10日 | |
【提示】商業(yè)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即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2022年綜合題) |
(3)票據(jù)時效
票據(jù) | 對象 | 時效 | |
匯票 | 見票即付 | 出票人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見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人、承兌人 | 到期日起2年 | |
銀行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起6個月 | |
追索權 | 前手(背書人) | 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日起6個月 | |
再追索權 | 前手(背書人) | 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日起3個月 |
票據(jù)種類 | 提示承兌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據(jù)時效 | |
匯票 | 見票即付 | 無須提示承兌 | 出票日起1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見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 | |||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 | 無須提示承兌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見票即付) | 無須提示承兌 | 自出票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6個月 |
4.票據(jù)權利的補救
(1)掛失止付
適用范圍 |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據(jù)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 |
①“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 | |
②支票 | |
③填明“現(xiàn)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 |
④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 |
暫時預防措施 | ①申請掛失止付的當事人,必須在申請之前已經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起訴,或者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起訴;否則掛失止付失去效力 |
②如果銀行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 |
非必經程序 |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jù)喪失后票據(jù)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也可以在票據(jù)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
(2)公示催告
①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jù)喪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因此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xiàn)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不能申請公示催告。(2022年判斷題)
②失票人向票據(jù)“付款地”的基層法院提出書面的公示催告申請。
③失票人先行掛失止付的,應在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④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同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應當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⑤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內發(fā)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jù)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jù)付款日后15日。
⑥利害關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之前申報權利的,如果該票據(jù)就是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jù),法院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付款人。
⑦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或者即使申報權利但票據(jù)并非申請人公示催告的票據(jù)的,公示催告申請人可以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逾期未申請的,法院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