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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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
【所屬章節(jié)】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
1.保險合同的特征
雙務有償合同、射幸合同(碰運氣)、諾成合同、格式合同、最大誠信合同 | ||
諾誠合同 | 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要約),經保險人同意承保(承諾),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 |
【提示1】《保險法》司法解釋(二)規(guī)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 ||
【提示2】《保險法》司法解釋(二)規(guī)定: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fā)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 | ||
格式合同 | 免責條款提醒義務 | 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
【提示1】《保險法》司法解釋(二)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提示2】《保險法》司法解釋(四)規(guī)定,保險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險法規(guī)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標的受讓人以保險標的轉讓后保險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為由,主張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條款無效 | ①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 |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 ||
爭議條款處理 | ①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 |
②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
2.保險合同的分類
根據(jù)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是否先予確定為標準 | 可將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
【提示】由于人身保險不存在保險價值問題,這種分類只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 | |
根據(jù)保險合同的性質 (2023年新增) | 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補償性保險合同是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根據(jù)評定的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據(jù)以賠償?shù)谋kU合同,大多數(shù)的財產保險合同屬于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是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或是合同約定的條件成就后,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承擔給付責任的保險合同、大多數(shù)人身保險合同屬于給付性保險合同) |
3.保險合同的形式
包括保險單、保險憑證(對于保險憑證未列明的內容,以相應的保險單的記載為準)、暫保單(一般15~30日不等)、投保單或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書面形式 | |
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 | 以投保單為準。但不一致的情形系保險人說明并經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記載的內容為準 |
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 | 以非格式條款為準 |
保險憑證記載的時間不同的 | 以形成時間在后的為準 |
保險憑證存在手寫和打印的 | 以雙方簽字、蓋章的手寫部分的內容為準 |
4.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1)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身份 |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財產保險中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為被保險人,但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 |
死亡保險 | ①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2021年、2022年簡答題) |
②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保險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 | |
③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fā)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 |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 |||
受益人資格 | ①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 ||
②自然人、法人均可受益人 | |||
③胎兒作為受益人應以活著出生為限。已經死亡的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 |||
受益人指定和變更 | ①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受益人 | ||
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 | |||
③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 | |||
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的處理 | 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 | 以《民法典》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 |
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口訣:同發(fā)不同成) |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 | 根據(jù)“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 |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 | 根據(jù)“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 ||
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 |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身份關系發(fā)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 ||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 ①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 ||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 |||
③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 |||
【提示1】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
【提示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不影響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2020年判斷題)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