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合同_2024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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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政府采購合同
【所屬章節(jié)】第七章 財政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合同
1.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
(1)委托簽訂合同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gòu)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gòu)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quán)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2)簽訂合同期限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3)履約保證金
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gòu)、擔保機構(gòu)出具的保函等非現(xiàn)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4)簽約公告
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nèi),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內(nèi)容除外。
(5)簽約備案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guān)部門備案。
2.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
(1)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guī)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2)經(jīng)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3)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xié)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4)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nèi)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jīng)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