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申請_2024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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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行政復議申請
【所屬章節(jié)】第一章 總論
行政復議申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2、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3、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4、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5、申請人對兩個以上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分別申請行政復議。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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