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的基本原則_2024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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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所屬章節(jié)】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
(2)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3)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4)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quán),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保險利益原則(2021年簡答題)
(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guān)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guān)系的勞動者。
(4)財產(chǎn)保險
財產(chǎn)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3、損失補償原則
財產(chǎn)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4、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guān)系。
>>>相關(guān)練習題
【多項選擇題】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僅從身份考慮,對某些人員具有保險利益。該人員包括( )。
A. 投保人本人
B. 投保人的配偶
C. 投保人的朋友
D. 與投保人有勞動關(guān)系的勞動者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
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guān)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guān)系的勞動者;(5)與投保人之間不具有上述關(guān)系,但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nèi)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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