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考前30天每日一大題: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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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主觀題】
2020年年初,張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即在自己家后院加蓋了一間房,房門朝向院后的小巷。房屋建成后,張某將該房出租給李某,租期3年,李某入住后不久得知張某該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一事,向張某主張租賃合同無效,要求退租,張某以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正在辦理為由拒絕。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張某取得了房屋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2021年7月1日,李某因馬上長期出差外地,將該房屋轉租給朋友王某并通知了張某,張某未作任何表示。2022年1月30日,張某突然找到王某,告知王某其不同意李某轉租,要求王某立即騰退房屋。
2022年7月,張某將該房轉讓給自己的外孫子,辦理了產(chǎn)權轉移登記手續(xù),李某得知后以其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主張房屋轉讓無效。
【問題1】李某有關租賃合同無效的主張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問題2】張某是否有權要求王某騰退房屋?簡要說明理由。
【問題3】李某是否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不能得到支持。根據(jù)規(guī)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張某無權要求王某騰退房屋。根據(jù)規(guī)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在本題中,張某2021年7月1日即應當知道李某轉租房屋,至2022年1月30日已滿6個月,應視為張某同意轉租,不再享有解除權。
(3)李某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根據(jù)規(guī)定,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承租人不得優(yōu)先購買。此處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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