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適用范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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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仲裁事項必須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法律關系的爭議。
2.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3.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4.《仲裁法》不適用于解決勞動爭議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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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