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行——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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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執(zhí)行
1.當事人
(1)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
2.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2)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
(3)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4)向監(jiān)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5)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非訴執(zhí)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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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執(zhí)行相關內容??忌鷤円侠戆才艜r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