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的無效——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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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擔保合同的無效
一、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
1.機關法人提供擔保原則上無效
機關法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原則上無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除外。
3.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機構提供擔保原則上無效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養(yǎng)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xiàn)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提示
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具有擔保功能。
(2)以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養(yǎng)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chǎn)、動產(chǎn)或者財產(chǎn)權利設立擔保物權。
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不具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
公立的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等法人,都屬于事業(yè)單位,因而原則上不具有擔保資格。民辦的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等可能是非營利法人,也可能是營利法人。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等法人,不論是公辦的還是民辦的,原則上都不能提供擔保;民辦的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等法人,則具有擔保資格,既可以提供保證,也可以提供物保。
二、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提示
此處“相應的民事責任”指締約過失責任。
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1.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區(qū)分不同情形確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
(1)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牟糠?/strong>承擔賠償責任(即補充賠償責任);
(3)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債權人 | 擔保人 | 擔保人責任承擔 | |
主合同有效 | 有過錯 | 有過錯 | 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
無過錯 | 有過錯 | 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r償責任 | |
有過錯 | 無過錯 | 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 |
主合同無效 | — | 有過錯 | 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
— | 無過錯 | 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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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jīng)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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