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權——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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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權利質權
1.權利質押的范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本票、支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2.權利質權的設立
(1)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2)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權利質權相關規(guī)定
(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xiàn)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xiàn)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xié)議將兌現(xiàn)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匯票出質時質權設立的具體規(guī)定
以匯票出質,當事人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并在匯票上簽章,匯票已經交付質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質權自匯票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3)倉單出質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并經保管人簽章,倉單已經交付質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質權自倉單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倉單,依法可以辦理出質登記的,倉單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同一貨物設立多個擔保
①出質人既以倉單出質,又以倉儲物設立擔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難以確定先后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②保管人為同一貨物簽發(fā)多份倉單,出質人在多份倉單上設立多個質權,按照公示的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難以確定先后的,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存在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債權人舉證證明其損失系由出質人與保管人的共同行為所致,請求出質人與保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6)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7)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8)應收賬款出質的細化規(guī)定
①以現(xiàn)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后,又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以現(xiàn)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未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質權人以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請求就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能夠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僅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為由,請求就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shù)模嗣穹ㄔ翰挥柚С帧?
③以現(xiàn)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已經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了債務,質權人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質權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的除外。
④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收益權、提供服務或者勞務產生的債權以及其他將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當事人為應收賬款設立特定賬戶,發(fā)生法定或者約定的質權實現(xiàn)事由時,質權人請求就該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yōu)先受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特定賬戶內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未設立特定賬戶,質權人請求折價或者拍賣、變賣項目收益權等將有的應收賬款,并以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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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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