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勇氣不是不感到恐懼,而是即便害怕也選擇前行。勇敢地面對內(nèi)心的恐懼,因為真正的力量源自內(nèi)心的堅定。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整理了2025年《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學習考點,時間是最公平的禮物,每個人每天都有24小時。如何利用這些時間,決定了我們將成為什么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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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支票
一、出票
1.簽發(fā)支票的條件
(1)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
(2)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
(3)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2.絕對記載事項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支票上未記載下列規(guī)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1)表明“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提示
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quán)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2018A簡Q1)
3.授權(quán)補記
(1)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jīng)出票人授權(quán),可以補記:既可以授權(quán)收取支票的相對人補記,也可以由相對人再授權(quán)他人補記。(2023C綜Q4,2018A簡Q1)
提示
收款人名稱不屬于絕對記載事項。
(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3.相對記載事項
(1)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2)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4.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fā)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5.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6.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fā)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
(1)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
(2)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當向持票人當日足額付款。
二、支票的付款
1.見票即付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2018A簡Q2)
2.遵期提示付款
(1)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nèi)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guī)定。(2022B綜Q4)
(2)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jù)責任。
3.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總結(jié)
提示承兌期限VS提示付款期限
票據(jù)類型 | 提示承兌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
銀行匯票 | 出票日起1個月 | |||
商業(yè)匯票 | 即期匯票 | (不適用) | 出票日起1個月 | |
遠期匯票 | 定日付款 | 匯票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匯票到期日前 | |||
見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內(nèi) | |||
本票 | (不適用) |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 ||
支票 | (不適用) | 出票日起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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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支票相關內(nèi)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jīng)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