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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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經濟仲裁
1.《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適用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yǎng)、扶養(yǎng)、監(jiān)護、繼承糾紛。
②行政爭議。
(3)不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糾紛
①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專適用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②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專適用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2.仲裁協(xié)議
(1)訂立
仲裁協(xié)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異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情形
①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的;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
③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xié)議的。
同步記憶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有效或效力待定。
同步記憶2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此外,仲裁協(xié)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xié)議;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
提示
仲裁協(xié)議具有獨立性,主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3.仲裁程序
(1)仲裁申請和受理。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員人數(shù) | 仲裁員選定 | |
獨任仲裁庭 | 1名 | 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
合議仲裁庭 | 3名 | 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
(3)回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仲裁裁決
①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②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③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或根據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④裁決應按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先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再看首席仲裁員)
⑤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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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小映老師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核心考點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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