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法條




那些挑燈夜讀的日子,終會化作考場上的從容自信,助你拿下證書。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進行中,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2025年《經濟法》法條的相關內容,和奧奧一起記憶吧
—— 動產質押 ——
【專題】 | 物權與合同的必備法條 |
【類別】 | 合同擔保 |
1.流質條款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質權人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2023年)
2.質權的設立
(1)動產質權
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2023年、2022年)
(2)權利質押(2024年)
①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的,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②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③以現(xiàn)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后,不得又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
3.質押擔保的范圍
質押擔保的范圍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未約定的,質押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質權的費用。(2022年)
4.質權人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2022年)
5.質權的實現(xiàn)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2023年)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法條匯總由東奧教研團隊提供。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