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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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知識點】
1.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規(guī)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shù)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1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規(guī)定的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董事會的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人以上,其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人數(shù)3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依法設監(jiān)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2)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選舉產生。
3.董事會的會議制度
(1)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shù)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2023年簡答題)
(2)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
(3)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范圍。
(5)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shù)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2023年簡答題)
(6)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通過。(2023年簡答題)
(7)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損失賠償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5.關聯(lián)董事的回避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yè)或者個人有關聯(lián)關系的,該董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書面報告。有關聯(lián)關系的董事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2)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shù)的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過半數(shù)通過。
(3)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人數(shù)不足3人的,應當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會審議。
6.董事會秘書
(1)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2)董事會秘書是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是董事會設置的服務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會,也不能代表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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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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