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yè)與第三人的關系——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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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
合伙企業(yè)與第三人的關系
【知識點】
1.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清償
(1)先企業(yè)后個人
合伙企業(yè)對其債務,應當首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y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2023年簡答題)
(3)內部追償
如果某一合伙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應承擔的數額,該合伙人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應承擔數額的合伙人追償。(2024年綜合題)
2.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人發(fā)生與合伙企業(yè)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yè)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yè)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3)債權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變賣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
(4)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普通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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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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