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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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知識點】
1.登記生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解釋2:
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解釋3: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解釋4: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解釋5: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登記對抗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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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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