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分類——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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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占有的分類
【知識點】
1.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1)有權占有,是指基于法律依據而為的占有,主要指基于各種物權或者債權的占有。
(2)無權占有,是指欠缺法律依據的占有,如搶奪人對于贓物的占有或者承租人在租賃關系消滅后占有租賃物等。
(3)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區(qū)分的意義,在于二者受法律保護的程度不同。有權占有因其有占有的法律依據,受法律保護,他人請求交付占有物時,占有人有權拒絕。而無權占有的占有人,因其占有不具有法律依據,無權拒絕權利人對其交還占有物的請求。此外,因侵權行為占有他人之物,無權占有人在占有物上無權主張留置權。
2.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1)根據無權占有人是否誤信為有占有的法律依據為標準,可以將無權占有分為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2)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誤信其有占有的法律依據且無懷疑的占有,如繼承誤以為是遺產的財產而占有該財產。
(3)惡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對物明知其無占有的法律依據,或者對于是否有權占有雖有懷疑而仍為占有。
(4)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5)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3.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對物為占有,如買賣中對動產標的物的移轉占有。
(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而為占有,如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質權人對標的物的占有。
所謂“所有的意思”,強調的是將物據為自己所有而排斥他人占有的意思,但不要求物客觀上確屬自己所有。因此,雖非自己的物,但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的,仍屬自主占有,如盜竊者對于所盜贓物的占有。
4.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1)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事實上占有其物,即直接對物有事實上的控制,如質權人.保管人.承租人對物的占有。
(2)間接占有,是指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基于一定法律關系而對事實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還請求權,如出質人.出租人基于一定法律關系對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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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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