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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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知識點】
1.出票人、承兌人
(1)遠期商業(yè)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2年。
(2)銀行本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
(3)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2.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
(1)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2)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3.票據權利與民事權利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 ||||
票據類型 | 提示承兌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 |
紙質商業(yè)匯票 | 見票即付 | × | 出票日起1個月內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內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見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 | |||
銀行匯票 | × | 出票日起1個月內 | 出票日起2年 | |
銀行本票 | ×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 | × | 自出票日起10日內 | 出票日起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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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