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權益法核算形成的其他綜合收益和資本公積如何進行會計處理?—2024年中級會計實務【疑難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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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難問題】
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xiàn)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原權益法核算形成的其他綜合收益和資本公積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解答】
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股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相關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處置該項投資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chǎn)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因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而確認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應當在處置該項投資時轉入處置期間的當期投資收益。其中,處置后剩余股權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的,其他綜合收益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應按處置比例結轉;全部處置或部分處置后剩余股權改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其他綜合收益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應全部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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