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一章考情分析及重要內容梳理




各章內容梳理匯總文章 | 下一章 |
在中級會計的三門科目中,《經濟法》科目的學習需要記憶與理解并重。而第一章作為開篇章節(jié),對后續(xù)知識的學習起著至關重要的引領作用。為了助力大家精準把握第一章的備考方向,梳理核心知識點,下面就為大家?guī)碓敿毜目记榉治雠c重要內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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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jié)考情:
本章在考試中的分值約為13分,主要考慮應對客觀題。本章一般為理論性考點,大多數考點需要準確理解,部分考點需要死記硬背,復習難度較大。
▼重要調整:
2025年本章考點的主要變動如下:
(1)調整“民商法部門”為“民法商法部門”;
(2)新增關于“違背強制性規(guī)定但不認定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細化解釋;
(3)調整“濫用代理權”;
(4)重大調整“票據糾紛的地域管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
(5)新增“強制拆除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起算點的細化規(guī)定”
第一章 總論 | |
法律體系 | 民事法律行為 |
代理制度 | 仲裁 |
民事訴訟 | 行政復議 |
行政訴訟 | —— |
【單選題】
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是( )。(2023年)
A.李某受脅迫,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形下將其收藏的古董低價轉讓給周某
B.趙某因躲避債務,與朋友王某合謀簽訂虛假的房屋買賣合同
C.鄭某為販賣毒品與錢某簽訂毒品買賣合同
D.7周歲的吳某未經監(jiān)護人同意將母親的鉆石項鏈贈與朋友
【答案】A
【解析】(1)選項B: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2)選項C: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3)選項D: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單選題】
甲公司聘用乙為業(yè)務經理,委托其負責與丙公司的業(yè)務往來。2025年4月30日,甲公司將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亦未通知丙公司。2025年5月8日,乙以甲公司業(yè)務經理的身份,持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該買賣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合同無效
B、合同有效
C、合同效力待定
D、合同可撤銷
【答案】B
【解析】乙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買賣合同直接有效。
說明:
◆ 以上內容來源于東奧教研團隊、郭守杰、黃潔洵老師講義及《輕松過關?一》。
◆ 因考試內容及政策不斷變化調整,以上內容僅供考生學習參考,具體請以官方考試大綱及教材為準,祝大家早日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