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quán)利訴訟時效期_2020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每日一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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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約定2018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根據(jù)《民法總則》關(guān)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quán)利的法定期間是( )。
A.2019年6月30日之前
B.2019年12月31日之前
C.2021年6月30日之前
D.2021年12月31日之前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題中2018年6月30日對方未付租金,即為權(quán)利人知道或者應(yīng)當(dāng)知道權(quán)利被侵害的日期,訴訟時效期間3年,則訴訟時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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