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債權人債務重組通過什么方式
精選回答
對于債權人債務重組通過的方式: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或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對于以資產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由于債權人在擁有或控制相關資產時,通常其收取債權現(xiàn)金流量的合同權利也同時終止,債權人一般可以終止確認該債權。同樣地,由于債務人通過交付資產或權益工具解除了其清償債務的現(xiàn)時義務,債務人一般可以終止確認該債務。
(二)修改其他條款
對于債權人,債務重組通過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修改合同條款方式進行的,通常情況下,應當整體考慮是否對全部債權的合同條款作出了實質性修改。如果作出實質性修改,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訂協(xié)議,以獲取實質上不同的新金融資產方式替換債權,應當終止確認原債權,并按照修改后的條款或新協(xié)議確認新金融資產。
對于債務人,如果對債務或部分債務的合同條款作出“實質性修改”形成重組債務,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訂協(xié)議,以承擔“實質上不同”的重組債務方式替換債務,債務人應當終止確認原債務,同時按照修改后的條款確認一項新金融負債。其中,如果重組債務未來現(xiàn)金流量(包括支付和收取的某些費用)現(xiàn)值與原債務的剩余期間現(xiàn)金流量現(xiàn)值之間的差異超過 10% ,則意味著新的合同條款進行了“實質性修改”或者重組債務是“實質上不同”的,有關現(xiàn)值的計算均采用原債務的實際利率。
(三)組合方式
收 對于債權人,通常情況下應當整體考慮是否終止確認全部債權。由于組合方式涉及多種債務重組方式,一般可以認為對全部債權的合同條款作出了實質性修改,從而終止確認全部債權,并按照修改后的條款確認新金融資產。
對于債務人,組合中以資產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如果債務人清償該部分債務的現(xiàn)時義務已經解除,應當終止確認該部分債務。組合中以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判斷對應的部分債務是否滿足終止確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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