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考點:法律行為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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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和共同法律行為
(1)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僅由行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構成的法律行為,如立遺囑、拋棄所有權。
(2)雙方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相向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同。
(3)共同法律行為,是指多方相同方向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伙。
2.財產(chǎn)法律行為、身份法律行為
(1)財產(chǎn)法律行為,是發(fā)生財產(chǎn)關系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如物權行為、債權行為。
(2)身份法律行為,是發(fā)生身份關系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如結婚、離婚、收養(yǎng)。
3.要式法律行為、不要式法律行為
(1)要式法律行為,是必須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常見的要式法律行為是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如不動產(chǎn)買賣。
(2)不要式法律行為,是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當事人可自由選擇行為方式的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從法律行為
(1)主法律行為,是彼此關聯(lián)的法律行為中,無需相關法律行為的存在即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2)從法律行為,是彼此關聯(lián)的法律行為中,須以相關法律行為的存在為前提的法律行為。
【提示】在借貸合同與為其設立的保證合同之間,前者為主法律行為,后者為從法律行為。
5.基本法律行為、補助法律行為
(1)基本法律行為,是相關聯(lián)法律行為中,具有獨立實質內容但卻以相關法律行為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如需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
(2)補助法律行為,是相關聯(lián)法律行為中,不具有獨立的實質內容,僅作為基本行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如法定代理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實施法律行為的“同意行為”。
6.生存法律行為、死因法律行為
(1)生存法律行為,是效力發(fā)生于行為人生前的法律行為,也稱生前行為。
(2)死因法律行為,是以行為人死亡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也稱死后行為,如遺囑。
7.諾成法律行為、實踐法律行為
(1)諾成法律行為,也稱“不要物法律行為”,指僅以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即一旦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法律行為即告成立。如買賣、租賃。
(2)實踐法律行為,也稱“要物法律行為”,指除意思表示外,尚須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8.有償法律行為、無償法律行為
(1)有償法律行為,指當事人雙方互為對待給付義務的行為。如買賣、租賃。
(2)無償法律行為,指當事人一方負給付義務,另一方無對待給付義務的行為。如贈與。
【例題·單選題】下列有關民事法律行為類型的說法,正確的是( )。
A.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屬于單方法律行為
B.附義務的贈與屬于有償行為
C.租賃屬于諾成行為
D.保證屬于身份行為
【答案】C
【解析】(1)選項A:“給我養(yǎng)老送終,我把我所有的財產(chǎn)給你”——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您愿意送,人家也得愿意給您“養(yǎng)老送終”才行,須雙方達成合意,因此,不屬于單方法律行為;(2)選項B:附義務的贈與,所附的義務往往并非贈與財產(chǎn)的相當對價,即所附的義務價值小,贈與的財產(chǎn)價值大,因此,仍作無償行為對待;(3)選項D:身份行為是指以發(fā)生身份關系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成為配偶、養(yǎng)父子等等),甲為乙向A銀行借款提供保證,甲、乙之間或甲和A銀行之間并不因此發(fā)生身份上的變動,只是A銀行的債權更有保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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