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wù)師考試《稅法二》每日一練:公益性捐贈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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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鄭某為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未在該公司任職),2012年12月份取得董事費8萬元,向中國教育發(fā)展基金會捐款3萬元。2012年12月份鄭某應(yīng)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8200
B.10000
C.11440
D.13000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 :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教育發(fā)展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應(yīng)繳納個人所得稅=[80000×(1-20%)-30000]×30%-2000=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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