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基礎考點:應納稅所得額
4.境內、境外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
納稅人能提供境內、境外同時任職的證明文件的,分別來自境內和境外的,應分別減除費用后計算納稅。如果不能提供證明文件,則若其任職或者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內,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若其任職或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外,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有關規(guī)定計稅。
5.特定行業(yè)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
(1)為了照顧采掘業(yè)、遠洋運輸業(yè)、遠洋捕撈業(yè)三個特定行業(yè)的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用公式表示為:
應納稅額=〔(全年工資、薪金收入額÷12-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
(2)對遠洋運輸船員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tǒng)一扣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準予再扣除稅法規(guī)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
(3)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tǒng)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fā)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6.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的扣除標準。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費用的實際發(fā)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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