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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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一物一權原則
2.物權法定原則
3.公示、公信原則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29講
【知識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一物一權原則
(1)一物一權,是指一個物上不允許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一物一權是物權排他性的要求。
(2)物權的排他性并不排除下列情況:(2017年新增)
①多人共享同一物權,如共有;
?、谝晃镏嫌兴袡嗪退餀嗤瑫r存在,如甲在自有房屋上為乙設定了抵押權;
?、垡晃镏嫌谢ゲ挥绊懙臄?shù)個他物權同時存在,如一個抵押物上同時存在數(shù)個抵押權;
?、芊舍槍ξ餀嗨?guī)定的限制,如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相鄰權的發(fā)生等。
【例題·單選題】一物一權原則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含義是( )。(2014年)
A.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個物權
B.禁止在同一物上同時設立兩個以上的抵押權
C.同一物上不得同時并存所有權和他物權
D.不得在同一物上同時設立兩個以上內容相沖突的物權
【答案】D
【解析】一物一權原則,是指一個物上不允許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內容均由法律規(guī)定,不得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
3.公示、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
(2)公信原則
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公示的物權名義人不是真正的物權人,善意受讓人基于對公示的信賴,仍能取得物權,善意受讓人不負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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