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占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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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1.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
2.占有的事實推定效力
3.占有的權利取得效力
4.占有的保護效力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35講
【知識點】占有的效力
1.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
如果占有人對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實,則推定占有人對占有物行使的權利合法。例如,占有人在其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權時,即推定其有所有權。如果他人對此有異議,則由異議人負舉證責任。
2.占有的事實推定效力
(1)對于占有,推定為以所有的意思或為自己占有。
(2)對于占有,推定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對此,占有人無須舉證,他人如欲推翻,則須舉證。
(3)經(jīng)證明前后兩時為占有的,則推定占有前后兩時之間為繼續(xù)占有。對此,占有人無須舉證,他人如欲推翻,則須舉證。
3.占有的權利取得效力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權或者占有物上的其他權利。
4.占有的保護效力
(1)占有保護請求權
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時,有請求侵害人回復其圓滿狀態(tài)的權利,包括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其中,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算。
(2)自力救濟權
?、僮粤Ψ烙鶛啵赫加斜磺趾r,以己力進行防御(如將侵入者驅逐出房屋)。
?、谧粤θ』貦啵赫加形锉凰饲謯Z時,以己力取回其物。
(3)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
占有作為一種利益,自可成為不當?shù)美目腕w。
(4)損害賠償請求權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5)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
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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