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營改增的應稅范圍




營改增的特殊規(guī)定
1.視同銷售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當征收增值稅(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2.非經營活動
下列情形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
(1)行政單位收取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解釋1】(1)行政單位收取的符合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不征收增值稅;(2)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免征增值稅。
【解釋2】單位向員工提供班車接送服務、餐飲服務等,無論是否收費,均不屬于應稅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3.非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不征收增值稅: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fā)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4.稅率
(1)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2)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境內單位和個人發(fā)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
(4)除上述情形外,納稅人發(fā)生的其他應稅行為,稅率為6%。
5.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如公共交通運輸服務、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等),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2015年多選題、2016年單選題)
【相關鏈接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相關鏈接2】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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