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jīng)濟(jì)法》高頻答疑:欺詐or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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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某校長甲欲將一套住房以50萬元出售。某報記者乙找到甲,出價40萬元,甲拒絕。乙對甲說:“我有你貪污的材料,不答應(yīng)我就舉報你。”甲信以為真,以40萬元將該住房賣給乙。乙實際并無甲貪污的材料。關(guān)于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存在欺詐行為,屬可撤銷合同
B.乙存在脅迫行為,屬可撤銷合同
C.乙存在乘人之危的行為,屬可撤銷合同
D.甲存在重大誤解,屬可撤銷合同
正確答案:B
【知識點】無效民事行為
答案解析 :
(1)乙的行為屬于脅迫行為;(2)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提問: 欺詐or脅迫
老師您好,乙對甲說有他的貪污材料,但實際并沒有,這不是屬于欺詐嗎?為什么會是脅迫呢?謝謝。
回答:
脅迫和欺詐的核心區(qū)別,在于行為人是否意欲造成對方的恐懼,從而基于這種恐懼心理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換言之,脅迫中可以帶有欺詐成分,但是欺詐中,不可帶有脅迫成分。
脅迫不要求危害結(jié)果馬上產(chǎn)生的,他可以是日后的一種威脅手段。日后會發(fā)生什么,誰也說不定,可能有,也可能沒有。行為人正是利用這種不可知性,來造就對方的一種心理恐懼。就好比日常生活中,我和對方發(fā)生糾紛了,然后拋出一句,你等著,我叫我哥來收拾你。這句話里面,我哥可能來,也可能不來,甚至我可能就沒有這個傳說中讓人心生畏懼的哥。所以他可能是一種欺詐,但是他更鮮明的特征是,這屬于一種脅迫。
本題中,校長是基于什么樣的真實原因低價轉(zhuǎn)讓自己財產(chǎn)給記者了,是由于記者的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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