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未盡出資義務
2017年稅務師備考進入沖刺階段,希望考生每天能拿出一定時間來復習,畢竟前途是自己的。今天小編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未盡出資義務,幫助大家提高學習效率。
【內(nèi)容導航】
(一)認定
(二)責任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章50講
【知識點】未盡出資義務
(一)認定
1.未依法評估的
(1)先評估,后認定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chǎn)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2)評估時點:出資時
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chǎn)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chǎn)出資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chǎn)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chǎn)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予以認定。
3.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4.以存在權利瑕疵的土地使用權出資:能補正,不認定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5.未完成權屬變更或者未實際交付
(1)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chǎn)權等財產(chǎn)出資,已經(jīng)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在前述期間內(nèi)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jīng)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chǎn)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chǎn)權等財產(chǎn)出資,已經(jīng)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責任
1.公司內(nèi)部
(1)全面履行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股東權利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可以根據(jù)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chǎn)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3)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經(jīng)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nèi)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形式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4)股東或者發(fā)起人的出資義務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未盡出資義務的,不得以該義務已經(jīng)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不得以自己僅為名義股東(顯名股東)來抗辯出資義務的履行。
2.公司債權人
(1)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股東或者發(fā)起人的出資義務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未盡出資義務的,不得以該義務已經(jīng)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不得以自己僅為名義股東(顯名股東)來抗辯出資義務的履行。
(3)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原告請求公司的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4)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原告請求對公司未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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