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wù)師《稅法一》高頻考點: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的增值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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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dǎo)航】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的增值稅計算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的增值稅計算
對于一般的固定資產(chǎn),2009年1月1日之前購進的,不得抵扣進項稅;
對于小汽車、摩托車、游艇,2013年8月1日之前購進的,不得抵扣進項稅。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過進項稅的固定資產(chǎn),采用簡易計稅辦法計稅,即按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之后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小汽車、摩托車、游艇除外)以及2013年8月1日之后購進的小汽車、摩托車、游艇采用適用稅率(17%或者13%)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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