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易錯易混知識點考前匯總
9.定金和違約金區(qū)別
項目 | 定金 | 違約金 |
支付時間 | 定金的給付一般是在訂立合同之時,也可以在訂立合同之后未履行之前 | 違約金在違約時支付 |
目的 | 證約和預先給付作用(可以抵作價款) | 賠償損失 |
作用 | 擔保作用 | 合同的責任 |
數(shù)額 | 定金的數(shù)額可由當事人約定,定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 根據(jù)合同約定確定,可根據(jù)損失請求調整 |
支付規(guī)則 | 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規(guī)則 2.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但定金和損失賠償?shù)臄?shù)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增加后的違約金數(shù)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
競合 |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
10.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和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的區(qū)別
項目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同業(yè)競爭 | 絕對不能 | 可以,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出質 | 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則無效 | |
交易 | 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yè)進行交易 | |
對外轉讓份額 | 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可以按照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轉讓,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 | 合伙協(xié)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 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1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區(qū)別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對外轉讓,都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類型 | 轉讓對象 | 要求 |
有限責任公司 | 股東之間轉讓 | 沒有任何限制,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 | 不需要專門的召開股東會表決,只需要書面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即可轉讓 |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東之間轉讓 | 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辦理相關過戶登記手續(xù)即可 |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 |
12.自行清算和組織清算的區(qū)別
項目 | 自行清算 | 指定清算 |
清算人 | 1.有限:股東 2.股份: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 | 1.公司股東、董監(jiān)高 2.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2”中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 |
方案 | 股東(大)會確認 | 法院確認 |
不足清償 | 應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 1.可與債權人協(xié)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 2.債權人不予確認或法院不予認可,應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
時間 | —— | 6個月內,經法院批準可延長 |
13.所有權保留合同的處理的辨析
出賣人破產 | 繼續(xù)履行 | 1.繼續(xù)履行 買受人應當按照原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 2.取回標的物 (1)買受人未依約支付價款(且已付價款不足總價款的75%)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給出賣人造成損害 (2)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且第三人未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給出賣人造成損害 3.繼續(xù)履行+損害賠償 (1)已付價款為總價款75%以上 (2)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
解除合同 | 要求買受人交付買賣標的物 (1)抗辯不支持:買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情形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交付后,已付價款 ①買受人依法履行合同義務,作為“共益?zhèn)鶆铡鼻鍍?/span> ②買受人違反合同約定,出賣人管理人主張上述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span> | |
買受人破產 | 繼續(xù)履行 | 1.繼續(xù)履行 原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買受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期限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買受人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 2.取回標的物 (1)買受人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及時支付價款(且已付價款不足總價款的75%)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給出賣人造成損害 (2)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且第三人未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給出賣人造成損害 3.繼續(xù)履行+損害賠償 (1)已付價款為總價款75%以上 (2)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4.損害賠償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span> 對因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未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買受人管理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導致出賣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出賣人主張作為“共益?zhèn)鶆铡鼻鍍數(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span> |
解除合同 | 1.出賣人有權主張取回買賣標的物 標的物價值明顯減少給出賣人造成損失,出賣人可從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中優(yōu)先予以抵扣后,剩余部分返還給買受人;對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不足以彌補出賣人標的物價值減損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span> 2.買受人管理人有權主張出賣人返還已支付價款 |